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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前: 



【聯合報╱2000.6.29╱社論】


利益迴避原則必須貫徹:以金檢調閱權為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日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規範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不得藉由職務上之權力或機會圖謀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這項法案立意良好,
但卻由於定案的版本刪除了原先草案中多項限制嚴格的條文,對民代的規範亦較一般公務員為輕,以致被部分民進黨和國民黨立委批評為「無牙老虎」。有如「無牙
老虎」的利益迴避原則,如何能發揮促進「陽光政治」的功能?我們以最近引起矚目的立院金檢調閱權為例,呼籲社會監督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遵守利益迴避原
則。


立法院財務委員會的金檢小組日前初次行使其金檢調閱權,針對台開、中興銀行、彰化銀行、與華僑銀行,三度調閱財政部金融局的金檢報告。調閱結果,參
與立委以「怵目驚心」為之形容,並強調整治國內金融機構問題刻不容緩。立委調閱金檢資料所見弊端形形色色,的確令人擔憂,也引起社會重視金檢機制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曾引起頗多爭議的立院金檢調閱權行使,似乎仍有許多問題存在,同樣不可忽視。


立院的金檢專案小組運作規範訂定有利益迴避條款,指定立委本人、直系親屬在數種狀況下不得加入金檢小組,包括在金融機構具特定職務者,在被調閱資料
的金融機構持股達百分之三者,加入小組後進出股市及至金融機構借貸者,向銀行貸款而在過去一年有逾放紀錄者,以及違反立委行為法規定的利益迴避規定者,行
使金檢調閱權都應受到限制。同時,也要求調閱的資料應避免侵犯個別客戶、交易個人的財產隱私權。這些規定雖然近乎完善,但缺乏違規的罰則,而立法院的內規
亦不夠健全,因此實施時,並無法約束相關立委。


就以此次參與金檢小組的立委為例,據新聞報導,似有與台開土地弊案直接或間接相關的關係人在內,卻毫不避諱地參與這次金檢調閱工作。這是極為不妥的
行為,難怪有數位同在金檢小組的立委成員對這次調閱工作感覺不安,臨時藉故退出這個歷史性的立院調閱權行使。個中原委,多經新聞報導「含蓄」分析呈現。除
此之外,立委金檢小組的記者會是在立院豁免權下公佈的資料,經媒體報導之後,便成為公開資訊;由此所形成的猜測,使機密資料也不再機密了。因此,立院財委
會所謂的「保密」措施幾乎如同掩耳盜鈴,難怪受到質疑。


其實,金檢調閱權確有必要,這次令社會吃驚的金融問題揭露即是證明。但國人所不敢信任者似乎就是這些立委本身。立院財委會的委員中財團背景者頗多,
對上述看似嚴密的利益迴避辦法卻視若無睹;若允許立委在幾乎不設防的情形下介入國家金融檢查工作,我國的金融管理體制似乎更難以獨立執行其職務了。如此一
來,台灣的金融管理機制似乎陷入了進退兩難之境。金融主管機關顢頇無能,坐令金融問題叢生,對其監督責任應由何種機構擔起?其實,在現有憲政架構下,具有
法定調閱權者還有一個監察院存在。對於主管官署怠忽職守,監委本來便有彈劾的權力,只是目前監察權「打老虎」的工作尚有待努力。目前輿論應呼籲監察院針對
金檢問題發揮功能。


不過,真正解決這個問題的做法,還是要讓金檢結果透明化。如果金檢資訊能適度的公開,便不須再由立法院介入金檢,也可免社會疑慮。美國也曾發生相關
爭議,金融機構的好壞,一般存款人無法認定,常引起訴訟。因此輿論要求金融檢查結果公開;聯邦準備銀行則以公開金檢資訊會導致金融機構擠兌倒閉為由,反對
之。此爭議最後在民意要求下,於聯邦準備銀行出版的聯邦記事刊物中,登載問題金融機構的重大違規事項。目前我國的立委也正在連署,修訂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
二項的保密條款,在「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之後,另加上「但逾期放款、催收
款及呆帳,有影響銀行風險控管或金融秩序之虞者,不在此限。」其實,立委們要求的對象不應是銀行,而應像美國一樣,要求主管機關定期公佈逾期放款、催收款
及呆帳,或相關重大金檢缺失資料,以保護存款人與投資者利益。


金融檢查是維持金融安全最主要的手段,其執行職務的中立性,不受外力干擾,是先進國家金融管理健全與否的先決條件。我國由立法院介入金融檢查,為世
界各國前所未見的例外。國際知名的金融專家曾指出,民意代表干預金檢的大門一旦開啟,台灣金融危機將難以避免矣。立委金檢調閱小組打開了潘朵拉盒子,讓國
人看到我國金融管理的種種問題,雖具有其正面的意義;但卻因為似未能堅守利益迴避原則,引起社會質疑。這個問題具有兩個面向:金融管理體制問題,以及公職
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利益迴避原則,新政府應慎重處理。






馬上後: 



【聯合報╱2009.02.04╱冷眼集╱本報記者蕭白雪】


利益迴避規範太嚴了嗎? 是檢討時候


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分別對亞航及中化製藥開罰,展現廉潔政府的決心;不過,該法施行八年多來,似乎也發生不少問題,值得檢討。


兩案的罰款看似驚人,但亞洲航空是官股占多數的公司,即使依法繳罰款給國家,一樣有很大部分來自國庫;藥廠自認法律規定違憲,有意聲請釋憲。


可議的是裁罰標準,主要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內政部前次長許應深胞弟、胞妹成立的金永盛公司,因承攬內政部消防署的採購案,遭裁罰五千多萬元的判決書為標準,將法條中的「監督」解釋為包括直接或間接監督,適用範圍因而幾乎「包山包海」。


以行政院長劉兆玄的胞弟劉兆凱擔任東元電機董事長為例,東元電機承攬的多個政府標案,都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虞,但這對劉兆玄、劉兆凱是否合理?是不是每位行政院長、總統的家人,不管具備那種專業,都得因該法規定而請辭?任職的公司遭殃受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確有立法必要,但該法已實施八年多,實務上已出現不少問題,該是重新檢視、修訂務實可行法令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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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2009.02.04╱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違公職利益迴避 馬大姊藥廠挨罰1億4


馬英九總統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台北市立醫院卻與他大姊馬以南任職副總經理的中化製藥公司採購藥品;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中化及其子公司裕民共裁罰一億四千多萬元。


馬以南擔任中國化學製藥公司副總經理時與台北市立醫院間的採購案,曾在去年總統大選期間遭綠營強烈質疑,指控她同時擔任神績生物科技董事長、中化裕民健康董事、生展生技董事等,抨擊馬以南是「台北市生技製藥業的大門神」。


台北市立醫院雖強調長年都向中化製藥公司及裕民公司採購藥品,並非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才採購,而且採購金額與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任內相近,採購過程透明,沒有不法。


中化公司也澄清,台北市立醫院的藥品採購業務並非台北市長職掌,跟市長馬英九無關。法務部調查期間,馬以南還打電話到法務部提出質疑,但法務部仍堅持裁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關係人包括配偶及二親等
內親人,兄弟姊妹屬於二親等內親人。法務部認為,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馬姊馬以南任職的公司,不得和台北市政府有任何交易。


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裁處交易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馬英九與馬以南在屬於兩親等內家屬,依法馬以南擔任經理人、董監
事職務的公司,都不可以跟台北市政府的所屬機構有任何交易。法務部統計,台北市立醫院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任內,分別向馬以南任職的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採購
九千多萬元的藥品、中化裕民採購五千多萬元,法務部因而裁罰兩家公司共一億四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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